金融機構每年3月底前須通報高頻存轉匯入帳戶
財政部近期公布「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」,要求金融機構需於每年3月底前須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。
所謂「高頻交易」,是指同一人、同一金融帳戶,在一年期間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,且該年度有任4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。排除非銷售性質的交易項目,包含政府機關撥付的補助款和紓困金、公益團體補助款項、信貸、保險給付、投資金融商品、利息收入、定期存款、薪資、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和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等。
根據作業規範,應提供稅捐機關該金融帳戶之身分資料,包括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、帳戶開戶日期,以及交易紀錄,包括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、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。
應注意的是,透過這次訂定作業規範,國稅局在查核、運用課稅資料時,可先行與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分析,了解是否可能涉及短漏報,而不是在取得資料後,才著手全面調查。
資料來源︰自由時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