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申報新制11/1開跑

為配合我國洗錢防制政策及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(APG)之評鑑,我國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新增第22條之1,並於107年11月1日正式上路,參考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(FATF)第24項建議,要求政府掌握公司法人之實質受益人,賦予本國公司(有限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)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的義務。

申報平台、申報義務人及應申報之資料

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(https://ctp.tdcc.com.tw),是由經濟部指定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維護。

申報的義務人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,公司應申報的資料,則包含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%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、國籍、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號碼、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
換言之,持股剛好10%之股東不在申報範圍內。另外,經理人指的是依公司法辦妥公司登記之總公司經理人。

107年11月1日新法上路後,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除了一次性的「首次申報」外,每年三月應進行前一年度之「年度申報」。

若有公司設立或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主要股東之異動等,公司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辦理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「變動申報」。

對象資料內容申報類型及申報期間
1) 董事
2) 監察人
3) 經理人
4)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%之股東
1)姓名或名稱。

2)國籍。

3)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。

4)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。

5)持股數或出資額。

6)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
首次申報

首次申報有3個月申報期。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,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台首次申報。

變動申報

(首次)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,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,向資訊平台辦理變動申報。

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,應於設立後15日內比照變動申報向資訊平台申報。

年度申報

自109年開始,公司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,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資料,向資訊平台辦理年度申報。

但公司於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,免為年度申報。

未規定申報或不實申報之罰則

因公司法第22條之1之新增,為因應國際趨勢並為洗錢防制政策之一環,故未遵循之罰則相當重。請留意,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,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處代表公司之董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,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至改正為止。其情節重大者,得廢止公司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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